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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南 :及时主张新旧经营主体更替中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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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2024年4月,乙工厂由于经营亏损,停止为小郭缴纳社保,并拖欠其工资共计21,219元。小郭多次催促无果后,乙工厂却以小郭不是其正式员工为由,建议他向甲工厂主张赔偿。小郭找到甲工厂时,对方则表示双方已 ...
2024年4月,劳动利乙工厂由于经营亏损,权张新停止为小郭缴纳社保,益保营主并拖欠其工资共计21,南及219元。小郭多次催促无果后,时主乙工厂却以小郭不是旧经其正式员工为由,建议他向甲工厂主张赔偿。体更替中小郭找到甲工厂时,劳动利对方则表示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,权张新并且在小郭工作期间,益保营主甲工厂并未存在拖欠社保和工资的南及情况。
无奈之下,时主小郭委托了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的旧经律师王金海和李鑫,将两家单位同时起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。体更替中他要求解除与甲工厂的劳动利劳动关系,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共计5万余元。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,小郭应当向谁主张自己的权益?
甲工厂辩称,其与小郭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月正式解除,社保关系也已转给乙工厂。“两家工厂是独立法人单位,即便我们有责任,也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。”他们认为,即使存在责任,也不应再承担赔偿。
而乙工厂则表示,双方于2022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,到2024年4月的工作年限为两年多。按照规定,经济补偿金只需支付两个月的工资,加上拖欠工资,总计只能承担3万元。
小郭则坚持认为,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资一直未变,工厂更换经营者与他无关,因此工龄应当连续计算。“我的工作经历和待遇都没有变化,不应该因为工厂变更而中断。”他说。
主审法官张健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并耐心做思想工作。尽管劳动仲裁时效已过,但张健指出,甲工厂在交接员工过程中没有履行赔偿责任,导致小郭的合法权益受损;同时,小郭在经营主体更换时也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。
最终,在法官的努力下,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:甲工厂给付小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,乙工厂则承担剩余的3万元,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。
王金海提醒劳动者,在单位名称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,一定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主体和数额。否则,一旦发生劳动纠纷,容易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而导致维权困难。(工人日报) 【编辑:张燕玲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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